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临沂众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立保字第59-2号
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临罗立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现因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东兴支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
四、解除被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东兴支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
五、解除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QD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