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662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与被申请人山东卓展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任会勇、朱亮亮、尤逢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展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任会勇、朱亮亮、尤逢茂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展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任会勇、郑成奖、朱亮亮在银行的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解洪法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