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02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八里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7718.9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姚俊鹏
审判员 路东昌
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