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佃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增,支部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92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