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某某居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佃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增,支部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92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居民委员会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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