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

朱志坤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7073号 原告:朱志坤,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河东区区委大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023141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志坤与被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朱志坤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志坤撤回对被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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