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9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4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2号院商业2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紫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惠洁,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鹏帅,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向华
人民陪审员 藤红霞
人民陪审员 贾淑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