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诚信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上诉人商丘市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3)内0302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内0302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故本案应移送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审理。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到期未归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商丘市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乌力吉口岸项目现场结算单》明确约定“逾期未还款可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在被借款人所在地交法院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本案出借人及被借款人为***,其所在地为乌海市海勃湾区,故本案应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