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3执保287号
申请人:河南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桐柏南路**院**楼****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DPT9E。
法定代表人:夏天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河南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1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8876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