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474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4号楼1单元17层50号。
法定代表人:**舟,总经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A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752元及利息4132.80元(注:利息计算至拖欠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从2016年2月7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共27884.8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新郑市祥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新型社区-*****二期工程承包给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给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6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孙多友作为领班带领我们参与该工程建设施工的抹灰项目。施工完成后,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于2016年2月7日出具仍欠207号楼工地施工款23752元的手续,且由被告孙多友签字予以确认。原告随后多次要求被告支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现该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经过验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信息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被告***家无人签收,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也无法开展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之后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