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250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楼4号楼1单元17层50号。
法定代表人:**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4号楼1单元17层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A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诉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352元及利息2671.2元(注:利息计算至拖欠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从2016年2月6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共18023.2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新郑市祥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新型社区-*****二期工程承包给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被告郑州市星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6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孙多友作为领班带领我们参与该工程建设施工的抹灰项目。施工完成后,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于2016年2月6日出具仍欠207号楼工地施工款15352元且由被告孙多友签字予以确认。原告随后多次要求被告支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均未有支付,现该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经过验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的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相符,原告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项、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