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968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县。
被告: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3228U。
法定代表人:倪志荣。
被告:倪志荣,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诉被告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开庭传票并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但邮寄信件被***拒收,且***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