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789527XN,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3228U,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吴菊英,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戴娟,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徐荣,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李东俊,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吴菊英、***、戴娟、徐荣、李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60000元,欠息1493770.04元,合计3853770.04元(暂算至2019年2月1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6848元;3、强制拍卖处置抵押房地产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808-5、7、9、11号5-11室、昆山市周市镇横泾别墅花园6幢以实现本案债权;4、支付案件受理费6948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74481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且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中涉案案件的抵押房地产启动了评估等拍卖处置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其已经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正常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撤回执行申请书、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8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荣丰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邓力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