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7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91320583732503228U,住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倪劼程,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戴娟,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劼程、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劼程、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款项1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线索。
4、本院于2018年九月二十五日查封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苏E×××××汽车,查封期为2年,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5、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星××花园××楼【不动产权证号:XXXXX】房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2018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组织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星××花园××楼××室企业办公室,由竞买人***以5248000元竞得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成交款交付至本院。
7、本院向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位于昆山开发区中茵广场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2005)XXXX】房地产。
8、2018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中茵广场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2005)XXXX】房地产房地产进行拍卖,竞买人以441500元竞得上述房地产,并将拍卖成交款交付至本院。
9、本院向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在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XXX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证号:XXXX】、昆山市开发区××路××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证号:XXXX】。
10、本院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发处置权商送函,商请首封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将***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XXX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证号:XXXX】房产的处置权移交给本院,或者参与分配。
11、本院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处置权商送函,商请首封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将***名下位于昆山市开发区××路××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证号:XXXX】房产的处置权移交给本院,或者参与分配。
12、本院向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倪劼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XX-XX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2010)XXX】。
13、2018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XX-XX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2010)XXXX】进行拍卖,由竞买人***以3943480元竞得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成交款付至本院。
14、本院向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倪劼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月城湾新村XX号楼XXX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2005)XXX】。
15、2018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倪劼程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月城湾新村XX号楼XXX室房地产进行拍卖,由竞买人***以166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并于2018年10月15日将拍卖成交款付至本院。
16、本院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倪劼程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灯镇××商业广场××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号】、昆山市千灯镇大唐商业广场X-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号】、昆山市千灯镇大唐商业广场X-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X号】、昆山开发区四季华城XX号楼XXXX、XXXX室。
17、本院于2018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发处置权商请移送函,商请首封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将昆山市××灯镇××商业广场××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X号】、昆山市千灯镇大唐商业广场X-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X号】、昆山市千灯镇大唐商业广场X-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证县编号:昆国用(2014)第XXX号】、昆山开发区四季华城XX号楼XXXX、XXXX室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给本法院或至参与分配。
18、2019年4月9号,本院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商请参与对被执行人倪劼程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四季华城XX号楼XXXX、XXXX室房地产的分配。
19、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余额14321元、倪劼程有余额75378元、戴娟有余额601元,其他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1612349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6123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拍卖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渊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志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