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倪劼程,男,1987年04月1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劼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7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5493623.04元及逾期利息(以5493623.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倪劼程、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对(2016)苏0583民初17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