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异83号
案外人: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322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倪劼程,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劼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称: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业公司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7年6月8日出具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人认为,建业公司承接申请人业务后,转给尚坤公司承建,尚坤公司系该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故申请人与建业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实际为申请人与尚坤公司之间施工工程款,贵院要求申请人将本属于尚坤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是不符合事实的。申请撤销贵院于2017年6月8日出具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案外人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2017年6月8日本院在执行***与***、***、昆山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倪劼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17年6月21日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本院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执行异议申请、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的提起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条件。异议人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针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已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本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人申请撤销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