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4民初2079号
原告:南阳美丽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秀园区1号楼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9040409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阳美丽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美丽之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阳美丽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美丽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2元,减半收取计109.91元,由南阳美丽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