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9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村开发东路1号西三工业园1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叶敬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浩,广东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0号13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