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3民初31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圣,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村开发东路。
法定代表人:叶敬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浩,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丰电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东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何圣,敬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938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关房新增工程的设计费15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关房新增工程的欠付投资款47253.97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J******9),就被告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委托森丰电力公司完成一项高低压送变电设计、安装及调试工程,直至送电成功并网运行。合同价款1100000元,工程地点在广州番禺区。合同签订后,森丰电力公司已经按约定施工完毕。工程已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10月23日送电并网成功。被告已经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的工程款55000元作为质保金未付。依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4)的约定:“余下5%的款项作为质保金,计55000元,在工程送电完毕之日起,一年后七天内应全部无息结算完毕。”工程质保期已于2016年10月23日届满,被告应在届满之日起7天内即2016年10月30日前向森丰电力公司付清55000元质保金,但被告违约未付质保期后,森丰电力公司应被告要求对涉案工程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产生维修费用938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给森丰电力公司。2017年12月,森丰电力公司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追讨拖欠工程款滞纳金等。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尚余69380元工程款、滞纳金维修费未付。原告认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支付作为质保金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滞纳金、律师费。在质保期满后产生的维修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并支付给原告。原被告签订《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J******9,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新装1项用电负荷为1X630KVA(千伏安,变压器容量单位)的专变用电工程,工作内容是高低压送变电设计、安装及调试,工程范围包括一台630KVA干式变压器、一组高压柜、一组低压柜,直至送电成功并网运行等,合同价格1100000元。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约定,用电部门的《供用电方案协议》、图纸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内容必须与《供用电方案协议》、设计图纸相符。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因供电部门要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通知乙方(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变更造价则按工程发生增减时广州市场信息指导价的规定进行调整及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区供电局(下称供电部门)申报新装用电负荷为1台630KVA专变(1X630KVA)供新建商业楼用电。2016年3月,供电部门出具审批方案,在原申报基础上要求新增建设1个开关房,并进行相应开关柜等设备配置。用电方案批出后,2013年3月19日被告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公用电房协议》予以确认,原告安装调试后,供电部门于2015年9月对供用电方案所涉设备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新建开关房投资款170610.91元。原告认为新建“开关房”是基于供电部门要求必须增加的工程,属于新增工程量,其工程造价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110万价格,应该另行追加工程款(投资款)并结算支付。被告虽已经支付了开关房170610.91元的“投资款”,但该款未够开关房工程的实际造价,剩余投资款47253.97元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方式:原告为新建开关房实际支付217864.88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70610.91元)。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敬东物业公司辩称,关于支付拖欠工程款,截止至开庭前,敬东物业公司总共支付了1265610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款项1100000元,且森丰电力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依法无据,根据合同第3-2-5条,乙方应该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开具正式的发票,截止森丰电力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前,森丰电力公司从未开具一份工程发票给敬东物业公司,因此在收到森丰电力公司的律师函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5万元返还给了森丰电力公司,扣除5000元是因为敬东物业公司一直要求森丰电力公司给予工程发票;关于滞纳金,在违约责任每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明显偏高,依照违约金的相关条款约定,违约金应当以损失为主,如果损失不能够确定的,滞纳金应当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每天大概万分之五,且敬东物业公司从未拖欠森丰电力公司的工程款,在森丰电力公司发出律师函之前,森丰电力公司从未向敬东物业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反而是敬东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专用发票,因此森丰电力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关于维修费,敬东物业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森丰电力公司派人维修;关于律师费,是森丰电力公司滥用诉权产生的,敬东物业公司不应该支付。关于森丰电力公司所谓的开关房新增工程并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相关的合同要求新建开关房工程,该开关房工程是在原被告原约定合同范围内,森丰电力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仅仅能够证明敬东物业公司有进行用电审批,森丰电力公司与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转包,而该转包从未经敬东物业公司同意,因此森丰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森丰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敬东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森丰电力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165610元;2、判令森丰电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根据敬东物业公司查账后确认,其总共支付给森丰电力公司的工程款是1265610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110万元,因此要求森丰电力公司将多收的165610元返还给被告。
森丰电力公司对反诉辩称,敬东物业公司要求森丰电力公司返还的165610元工程款属于供电部门审批后要求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工程量及造价范围外的新增开关房工程的部分造价,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事实上,已由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与原约定的变电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区分,敬东物业公司也已经履行支付,敬东物业公司反诉要求森丰电力公司返还没有事实以及约定依据。一、合同约定的只是新装专用变压工程,不包括新装开关房工程。1、专变工程要解决的是被告对新建商业楼所需的增加用电量问题,因供电部门输出的用电均为高压电,必须通过变压器转换为低压电才能输出给民用,所以合同约定设计安装调试的是一组高压柜、一台变压器、一组低压柜,该新增用电由投资者即敬东物业公司专门使用,所以称专用变电工程。高压柜、变压器、与低压柜应该单独分开房间安装、安置,统称变压房。2、专变工程用电的电源,由供电部门提供,依法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专变工程只约定了专变电问题,但供电电缆的哪一个电源点接入必须由供电部门审批后决定,开关房解决的实际上是电源点接入的问题,如果新建专变工程附近已经有供电部门原有或者认为合适的供电开关房,则会批准敬东物业公司直接从原有的共用开关房接入电源,如果附近没有或者不合适,供电部门会要求用户自行投资新建开关房,所以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能预见到方案审批后供电部门是允许由其原有的供电开关房接入,还是需另外新建开关房接入,合同双方不会也无法对开关房该项不确定的工程量进行具体约定,原合同不包括开关房造价。3、供电部门供用电方案按照行业惯例,都是以供用电方案协议与客户确定的,方案内容在协议中,方案有效期为1年,客户应该在一年内盖章确认,表面上是协议形式,但客户没有协商或者要求变更的余地,这实际上是对应用电这种特殊行业,用电部门专有的行业及行政管理上的行为,客户在1年内不确认的,用电方案失效,客户需要重新申请再审批,当然在客户确认前是禁止进行任何专变工程施工建设的,本案中,敬东物业公司已经盖章确认了供用电方案协议,确认需新建开关房,而且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新建开关房需属客户增大投资部分,但建成后应该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因为电源点是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不能由客户控制管理。4、同日,森丰电力公司按照供电部门要求签订了供用电房协议,确认该新建开关房由供电部门管理,同时还确认按共用开关房使用,即该开关房有别于专用电房部分,高压室、转变房、抵押配电房统称专用电房部门,简称是变电房或者专用房,根据供用电房协议,引出电源除了供应给涉案转变房的敬东物业公司使用外,供电部门还有权供应给其他片区用电。综上,开关房是供电部门审批后新增工程,超出原合同工程及造价范围,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投入使用,敬东物业公司明知及确认超出合同110万元之外的开关房工程造价应由其承担。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对专变工程款及开关房工程款各自区分,并分别履行的,工程竣工后,自2016年1月10日,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专变工程95%的工程款104.5万元,余下5%即5.5万元工程款转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满后森丰电力公司委托发出律师函追讨5.5万元工程款,敬东物业公司再支付5万元,剩余5000元变电工程款未付。2016年1月20日,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另行支付了开关房新增工程款170610.91元,双方确认为开关房投资项目资金,与专变工程款已经进行了区分,该投资款未及开关房实际造价,未付部分应支付给森丰电力公司。敬东物业公司辩称多付与事实不符,情理上也说不通。三、就专变工程110万元工程款,敬东物业公司应向森丰电力公司付清余款5000元,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就开关房未付47253.97元应支付给森丰电力公司。四、质保期后,森丰电力公司为敬东物业公司提供了更换服务产生的费用,敬东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质保期后,森丰电力公司委托羊城公司对敬东物业公司涉案工程的熔断器进行了更换并产生费用,因该工程质保期已过,故敬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综上,森丰电力公司认为新建开关房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合同价格并不包含新建开关房的工程,故敬东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新建开关房所有费用,为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敬东物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5月,敬东物业公司申请对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号新建商业楼进行用电报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同意报装。
2014年12月19日,敬东物业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森丰电力公司作为乙方(供方),签订编号为J******9《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高、低压送变电设计、安装及调试,变压器容量为1X630kVA,数量为1项(以下简称专变工程);本工程所有设计均由乙方负责,出具符合国家规定、满足当地供电局规范的全套电力系统设计图纸;本工程所有电力系统的相关设备、材料购置、制作、安装、检测、调试,包括一台630KVA干式变压器、一组高压柜、一组低压柜,直至送电成功并网运行,保证该工程电力供应正常、安全;项目工期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及乙方收到甲方已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开工报告之日起计,定为9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项下所有内容;产品安装完毕后一年为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零配件和及时的技术服务;本工程总造价为110万元,以包负荷申报、包设计、包安装、包供料、包施工安全、包验收,保质量、保工期、保送电的“六包三保”形式由乙方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计33万元;供电主要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电柜等)进场后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40%,计44万元;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通电前,在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5%,计275000元;余下5%的款项作为质保金,计55000元,在工程送电完毕之日起,一年后的七天内应全部无息结算完毕;乙方应在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开具正式工程发票给甲方;开工日期按甲方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且严格按照广州供电部门审核后的图纸进行施工;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或供电部门要求,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变更造价则按工程发生增减时广州市场信息指导价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甲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则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支付给乙方,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审批的《供用电方案协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报价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项下所有的工程内容必须与《供用电方案协议》及设计图纸相符。
2015年1月8日,敬东物业公司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提出《用电申请》,其上载明,敬东物业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大石街朝阳东路***号地块,为敬东物业公司新建商业用地,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番禺供电局申请包装商业用电,用电负荷为1台630kVA专变(1X630kVA),供给新建商业楼的用电使用(总面积7500平方米),望供电局派员到现场勘测及给予办理用电相关手续。
2015年3月19日,敬东物业公司作为用电方(甲方),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作为供电方(乙方)签订《供电方案协议(中、高压)》,约定供电方式为采用10kV单回路电源供电,由礼村F9朝山线供电,在礼村站F9朝山线干线5号杆新敷10kV电缆至新建敬东开关房,再由新建开关房新敷10kV电缆至新建专变房;配电房设置为新建开关房1间,新装开关柜2面(环网柜1面、熔断柜1面),新建高压室1间、专变房1间、低压配电房;以上相关10kV以下工程有客服投资建设(设计装置除外),客户投资建设的新建开关房10kV出线电缆01头之前电力设施,需移交给供电企业。
同日,敬东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公用电房协议》,约定设置作为公用电房(不包括专用电房部分)的开关房的规格,并附有《建筑总平面图》,敬东物业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均有在《建筑总平面图》上涉讼工程的位置加盖公章,图上载明有开关房、变压器房、高压房、低压房。
2015年4月17日,森丰电力公司进场开始施工。同日,森丰电力公司向敬东物业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6012986的《收据》,确认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3万元。
2015年8月25日,森丰电力公司向敬东物业公司出具了《收据》,确认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325002元,森丰电力公司及敬东物业公司庭审确认该笔款项实际于2015年9月6日支付。
2015年9月25日,森丰电力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房高压电器工程一、二(以下简称涉讼工程)验收合格。
2015年10月13日,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第三期工程款166041元。
2015年10月23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出具了《礼村站F9朝山线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送电方案(用户工程)》,对涉讼工程验收及启动通电。
2015年11月17日,森丰电力公司向敬东物业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6012990的《收据》,确认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第四期工程款160198元,森丰电力公司及敬东物业公司庭审确认该笔款项实际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
2016年1月10日,森丰电力公司向敬东物业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6012961的《收据》,确认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支付了第五期工程款63759元。
2016年1月20日,森丰电力公司向敬东物业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6012962的《收据》,其上载明今收到敬东物业公司交来开关房投资项目资金170610.91元。敬东物业公司主张收据上载明的内容为森丰电力公司自行填写,其不确认该笔款项是开关房投资费用。
2017年12月5日,森丰电力公司委托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徐芳律师向敬东物业公司邮寄发出《律师函》,载明森丰电力公司与敬东物业公司2014年12月24日签订合同,由森丰电力公司完成一项高低压送变电设计、安装及调试工程,合同价款110万元,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10月23日送电并网成功,工程质保期于2016年10月30日届满,敬东物业公司应在届满之日起7日内付清55000元质保金而未付,森丰电力公司有权追讨质保金及滞纳金55000元;质保期后,森丰电力公司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敬东物业公司应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维修费9380元;森丰电力公司要求敬东物业公司在收到该函之日起3日内向森丰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前述费用。该函件于2017年12月5日寄出,于2017年12月6日送达,敬东物业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
2017年12月26日,敬东物业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了质保金中的5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成功通电。
另查明,森丰电力公司2016年4月1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实》,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
1、关于开关房工程是否需在合同外另计工程款的问题。
森丰电力公司主张,其与敬东物业公司签订的《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森丰电力公司完成一项高低压送变电设计、安装及调试工程,不包括新建开关房工程,开关房工程款应另外计付。首先,《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的专变工程是解决将供电部门输出的高压电转换为低压电的问题,敬东物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用电申请也是报装专变电工程,与开关房工程无关;其次,专变工程用电的电源接入点必须由供电部门审批后决定,如新建专变工程附近有合适的供电开关房可直接接入电源,否则供电部门会要求用电者自行投资新建开关房,该开关房建成后需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使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会否存在开关房工程,原合同不包括开关房工程造价;再次,《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以供电部门审批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为准,供电部门对供电方案有调整,专变工程的工程量无变化,新增了开关房工程,该供电方案已经敬东物业公司盖章确认,敬东物业公司应承担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最后,森丰电力公司和敬东物业公司履行合同时对专变工程款及开关房工程款各自区分,敬东物业公司2016年1月20日支付开关房工程款明确为“开关房投资项目资金”,敬东物业公司清楚开关房工程需另行计付工程款。因工程时间紧张,森丰电力公司委托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隽公司)进行电房配电工程设计,为此垫付了专变房设计费及开关房设计费30685元,开关房设计费按15000元计算,森丰电力公司另将开关房工程分包给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电公司),为此垫付了开关房投资款217864.88元,前述费用应由敬东物业公司承担,此前敬东物业公司已支付投资款170610.91元,还应向敬东物业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元及投资费47253.97元(217864.88元-170610.91元)。为证明开关房工程的设计费及投资款,森丰电力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①森丰电力公司与汇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森丰电力公司委托汇隽公司承担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房配电工程设计,设计合同内未对专变工程及开关房工程设计价格区分;编号为NO.0****7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5年7月3日,载明森丰电力公司向汇隽公司支付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房配电工程设计费30685元;证据②森丰电力公司与番电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森丰电力公司将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房高压电气工程一分包给番电公司,工程编号为*****,工程造价预算为217864.88元;《编制(审核)总说明》,载明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房高压电气工程一分包给番电公司,工程编号为*****,工程包括安装开关房高压柜2面,敷设3X300电缆83米,安装300户内头1套,300户外头1套,电缆相关调试及安健环等;编号为0960249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载明森丰电力公司向番电公司支付广州敬东物业管理公司电房高压气工程一工程款217864.88元。
敬东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上述设计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是森丰电力公司未经敬东物业公司同意单方面委托他人进行的,森丰电力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的费用应该自行承担;而且,森丰电力公司2015年7月就结清了设计、施工的费用,工程发生半年后,即2016年1月20日才向敬东物业公司主张收取费用不合常理。敬东物业公司主张,其不具备电气施工资质且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清楚新增1X630KVA变压器需要进行的工程内容,《专变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该工程施工内容需保证送电成功,保证电力供应正常运行,合同对工程范围进行了概括性约定,开关房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约定按供电部门批复的《供用电方案协议》审批的内容施工,《供用电方案协议》确定的包含开关房工程的施工内容就是双方签订的《专变工程合同书》工程内容;合同另约定因生产或技术需要或供电部门要求,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敬东物业公司,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而敬东物业公司未收到森丰电力公司的任何变更通知,因此,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110万元是固定价款,已包含了开关房的工程造价。至于森丰电力公司主张的敬东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的款项170610.91元,收据上的收款项目是森丰电力公司自行填写的,敬东物业公司不确认是开关房工程的投资费,此前敬东物业公司应森丰电力公司要求支付该款项,在本案中核算发现是多付的费用,故扣除5000元未支付完成的工程费后,森丰电力公司应返还敬东物业公司165610.91元(170610.91元-5000元)。
2、关于敬东物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森丰电力公司主张,涉讼专变工程及开关房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10月23日送电成功,质保金55000元应在送电完毕之日起,一年后的七天内全部无息结算完毕,即敬东物业公司应在2016年10月23日起7天内结清质保金。敬东物业公司未按期付款,森丰电力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委托律师向敬东物业公司邮寄发出《律师函》追讨相关费用,敬东物业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了质保金5万元,至今尚有500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敬东物业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森丰电力公司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滞纳金,以合同金额5%为限,滞纳金为55000元。又因敬东物业公司违约,敬东物业公司应承担森丰电力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森丰电力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提交了其与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编号为NO.16585471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载明森丰电力公司向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支付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6000元。
敬东物业公司对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确认,但敬东物业公司主张其未违约,森丰电力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其发出《律师函》,敬东物业公司收到函件后,已于同月将质保金中的5万元转账给森丰电力公司,敬东物业公司扣除5000元未付,是因森丰电力公司应在敬东物业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开具正式发票而其一直未予开具,敬东物业公司合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敬东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滞纳金及森丰电力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再则,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违约金应以损失为主,森丰电力公司2016年1月收到敬东物业公司多付工程款,也不存在损失,损失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滞纳金应当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另外,森丰电力公司未找敬东物业公司协商,且多收工程款,其单方面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其非法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3、关于敬东物业公司是否需支付维修费的问题。
森丰电力公司主张,因熔断器烧坏,敬东物业公司口头要求森丰电力公司前往更换设备,当时已过质保期而敬东物业公司未支付质保金,为尽快收款,森丰电力公司委托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购买更换熔断器,为敬东物业公司维修了该项目,敬东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维修费用。为证明维修情况,森丰电力公司提供了羊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报价单》及熔断器照片,其中《情况说明》记载,“2017年12月初,我司接受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到广州市番禺大石街朝阳东路***号低压配电房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换熔断器,现场更换了3台熔断器,留下7台交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用,产生费用9380元,该笔费用由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我司支付。”落款处盖有羊城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报价单》载明项目名称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需产品为低压电容柜熔断器10台,加上人工费、运输费、税金共计9380元,其上盖有羊城公司报价专用章。
敬东物业公司对前述证据均不予确认,前述证据只能证明羊城公司向森丰电力公司报价及收到森丰电力公司9380元,不能证明是否应敬东物业公司要求,以及有否到敬东物业公司处进行维修。敬东物业公司主张其从未要求森丰电力公司派人维修,不同意支付该笔维修费。
本院认为,森丰电力公司与敬东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确认涉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成功通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关房工程是否需另计工程款。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涉讼工程包括安装一台630KVA干式变压器、一组高压柜、一组低压柜。敬东物业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的《用电申请》和《用电报装审批表》上显示报装一台630KVA干式变压器,其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审批出具的《供电方案协议(中、高压)》、《公用电房协议》中,明确配电房设置为新建开关房1间、新装开关柜2面(环网柜1面、熔丝柜1面),新建高压室1间、专变房1间、低压配电房,其中开关房需移交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使用,《供电方案协议(中、高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清楚载明安装一台630KVA干式变压器、一组高压柜、一组低压柜的工程量以外,新增了开关房工程,敬东物业公司已在前述两份协议及协议附随的《建筑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证明敬东物业公司清楚新增工程内容。其次,合同约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审批的《供用电方案协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报价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虽敬东公司与森丰公司未签订变更协议,但《供电方案协议(中、高压)》形成在后,实际变更了合同内容,而且森丰电力公司已按照《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及《供电方案协议(中、高压)》建成了专变电房及开关房。再次,森丰电力公司2017年12月5日向敬东物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中明确追讨质保金55000元,敬东物业公司在2017年12月26日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质保金5万元,并自称因森丰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扣留5000元,证明敬东物业公司清楚涉讼专变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其又应森丰电力公司的要求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170610.91元,森丰电力公司对该款项开具的收据载明收费项目为“开关房投资项目资金170610.91元”,敬东物业公司在本案提起诉讼前从未对“开关房投资项目资金170610.91元”的支付行为及收据项目提出任何异议,可证明敬东物业公司清楚开关房需另行计付工程款并已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最后,原合同约定90个工程日内完成专变工程,而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审批的协议中新增了开关房工程,为保障工期,森丰电力公司将开关房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过一年的质保期,森丰电力公司要求敬东物业公司支付开关房工程款有理。因森丰电力公司与敬东物业公司未就开关房工程款另行签订书面的协议,森丰电力公司主张以分包合同的开关房造价217864.88元计算开关房工程款,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森丰电力公司已举证证明其支付了217864.88元,敬东物业公司还应向森丰电力公司支付开关房工程款47253.97元(217864.88元-170610.91元)。
关于开关房工程设计费的问题。如前述,开关房是签订《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后新增工程,原合同的工程造价仅包含专变工程设计费,开关房亦应另行计付设计费。森丰电力公司提供了其与汇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证明其为专变工程及开关房工程支付设计费30685元,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未对专变工程及开关房工程设计费用进行区分,而专变工程合同造价(含专变工程设计费)为110万元,开关房造价(不含开关房)造价为217864.88元,本院酌情认定开关房的设计费为5000元,敬东物业公司应向森丰电力工程支付开关房设计费5000元。
关于敬东物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质保金55000元应在工程送电完毕之日起,一年后的七天内全部无息结算完毕。森丰电力公司提供了《礼村站F9朝山线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送电方案(用户工程)》证明涉讼工程于2015年10月23日成功通电,敬东物业公司未对通电日期提出异议,本院对2015年10月23日成功通电予以采信,敬东物业公司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无息支付质保金55000元,而敬东物业公司实际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了质保金5万元,至今仍有5000元未支付完成,敬东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虽然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以合同总额的5%为限,森丰电力公司主张按55000元计付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标准过高,也远超出森丰电力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调整。本院酌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方式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对于森丰电力公司此项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敬东物业公司主张因森丰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扣留质保金5000元未予支付,其行为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可。综上,敬东物业公司应向森丰电力公司退还质保金5000元及支付上述违约金。
关于敬东物业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维修费的问题。因森丰电力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产生于2017年12月,是在《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质保期2016年10月23日届满后,森丰电力公司为敬东物业公司维修设备产生的费用,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院已另行裁定驳回该项起诉。
关于森丰电力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森丰电力公司为证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提供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敬东物业公司对前述证据及律师费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装1X630kVA专变工程合同书》约定诉讼所需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院已支持森丰电力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敬东物业公司应承担部分律师费,本院酌情认定敬东物业公司承担4000元律师费。
关于敬东物业公司反诉要求森丰电力公司返还多收取工程款的问题。如前所述,敬东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的款项为开关房工程需另行计付的工程款,敬东物业公司至今未足额退还专变工程的质保金及支付开关房工程的工程款、设计费,因此,对于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森丰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方式: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二、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开关房的设计费5000元及工程款47253.97元;
三、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865元,由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9元,由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6元;反诉受理费1806元,由广州敬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审 判 长 张 祎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韵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