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工资3310.34元;二、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2.4元;三、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816.09元;四、驳回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四项;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工资3310.34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2.4元;4、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816.09元;5、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培训费用3060元;6、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电工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7、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1、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4000元,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9月1日至9月20日的工资1674.78元暂未支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工资3310.34元实为要求上诉人重复支付工资,判决错误。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入职上诉人处,职位为施工员。上诉人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计算及发放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从当月1月1日到当月31日(或30日)。上诉人提交的对被上诉人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充分证明被上诉人2017年8月的工资已经发放,不存在未发放事实。2、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2.4元。2017年9月20日之后,被上诉人就没到公司上班,亦无作任何工作交接,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被上诉人自行离职所致。上诉人没有实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依法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需向其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816.09元。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学历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入职的必需材料。上诉人是电力专业公司,被上诉人作为公司施工员,其工作能力技能等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事关其本人履职过程中的自身安全、企业安全生产、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签订劳动合同前需要相应的考察期,而被上诉人又迟迟不向上诉人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被上诉人的职位上岗作业需要有电工证等专业资格证书,在其通过相应考试、正式获得专业资格前,上诉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专业资格考试时,因被上诉人个人能力问题,需补考才通过,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需向其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培训费用3060元及电工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3060元,被上诉人因此取得电工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该证件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任职的执业资格和**,其离职后即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再继续使用有关证件,以免令其他单位及人员误认为被上诉人继续在上诉人处任职。现被上诉人无故离职,上诉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培训费3060元及电工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工资3310.3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2.4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816.09元,并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返还培训费用3060元及电工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森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璟
审判员 许 群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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