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365号之一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南京标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南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合计902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陈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