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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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732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荣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环大道东6号荣民国宾府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F2T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宫园壹号1幢1**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313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荣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延安荣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498.13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延安荣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326640.13元(含保全费2142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