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顶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2735B。
法定代表人:宋立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16385Q。
法定代表人:郑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12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3919.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2020年1月13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0年3月25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1日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常州路20号东苑府邸小区1号楼3单元1001户,查封期限自2020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本院将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需要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