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胶民初字第2217号
原告***,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顶山小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