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顶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