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鹏杨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鹏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郭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陆尧垒,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130号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7号楼1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臧守刚,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鹏杨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鹏杨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王昌民
审 判 员  李晓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 记 员  厉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