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938号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和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

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