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938号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和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
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