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3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工业园8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495670。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职务:经理。 被告:**,男,42岁,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春诺润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城路东栾家坟进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3P9R5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春诺润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