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25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黄墩后村5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130号。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130号。
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