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令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143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4230413.6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后但被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2018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账号可供执行冻结,2018年11月8日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冻结的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负,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14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