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0209号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8号七楼、二楼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821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DFQ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