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财保34号
申请人: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桂花大道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705580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建业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8811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三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华阳大道18号创业中心三楼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8JT3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9年3月5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5日,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6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