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4662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
法定代表人:杨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2413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
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