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868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建业路2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