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1263号
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龙泉顺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工耐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德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功社,男.
被执行人:于周香,女.
被执行人:智国彪,男.
被执行人:张兵霞,女.
被执行人:侯相利,女.
被执行人:智社甫,男.
被执行人:王利君,女.
被执行人:智治国,男.
被执行人:张爱丽,女.
被执行人:智志安,男.
被执行人:刘金娥,女.
被执行人:李永彬,男.
被执行人:侯飞利,女.
被执行人:智灿彪,男.
被执行人:侯玛利,女.
被执行人:智利彪,男.
被执行人:翟粉霞,女.
被执行人:智安夫,男.
被执行人:曹少霞,女.
被执行人:高杰,女.
被执行人:陈朋,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川龙泉顺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工耐材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功社、于周香、智国彪、张兵霞、侯相利、智社甫、王利君、智治国、张爱丽、智志安、刘金娥、李永彬、侯飞利、智灿彪、侯玛利、智利彪、翟粉霞、智安夫、曹少霞、高杰、陈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杰、陈朋河南三杰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11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雪梅
审 判 员 李跃涛
代审判员 宋一夫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