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81财保805号
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代书记员 李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