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执保164号
关于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佳裕恒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0年12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05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晋城市佳裕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1日。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晋05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