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财保2号
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聚集区建业路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天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红星村六组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洛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阳天和能源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084260元。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02月28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天和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42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