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961号
原告:青岛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秀园路1号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D-2-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57号蔚蓝海岸世纪大厦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70251359E。
法定代表人:辛若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王晓涵,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