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2号
原告: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梅岭西路277号浮山府邸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70251359E。
法定代表人:辛若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涵,山东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震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公司培训费47600元,交回BIM工程师培训费9800元,共计5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经手联系及办理的公司其他两位员工高级工程师培训事宜一直没有结果,被告承诺自愿承担培训费47600元,且在公司培训取得BIM工程师资格未履行服务期约定应返还培训费9800元,合计57400元。上述款项被告本人均已在承诺书内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多次电话等方式向其催要,被告均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平度市,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居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苗迎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