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路95号新田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金贵森。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州。
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程维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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