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60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金贵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姚金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
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森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4号楼2单元2层18号、位于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2号楼2单元6层25号、位于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2号楼1单元4层7号、位于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2号楼1单元6层13号的四套房产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