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147号
申请人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6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93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