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71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号楼28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商初字第20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X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