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毕勤易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6773号之一
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0812010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毕勤易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龙吟路**信用代码:91370214599005923X。
法定代表人:DavideLiborioPraino,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毕勤易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丕杰
审判员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