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4215号
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学强,总经理。
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