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624号
申请人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939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