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9939号
原告: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东,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共计3676元,由原告青岛海通巍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