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403-2号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照镜镇彦当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县。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所有人为***的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座和所有人为***的豫G×××××别克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房产、车辆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所有人为***的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座和所有人为***的豫G×××××的别克小型普通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靓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