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403—15号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海波。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的妻子。
被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5860元,保全费457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930元,由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586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