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432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1号院2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79854P。
法定代表人窦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诉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